通知公告
關于六安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實鞏固我市禁放工作成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減少大氣污染,全力打造更加潔凈、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六安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六安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現就持續做好本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通告如下:
一、 禁放區域
“壽春路——濱河大道——清源路——蓮香路一一天堂寨路——鳳凰河——阜六鐵路——淠杭總干渠——創新路——金裕大道— —電廠鐵路專線——滬漢蓉高鐵——南苑路——梅山南路——南湖北路——洪山路——豐源大道——迎賓大道——三汊河——杭淠干渠——長淮路——藍溪路一一淠河總干渠——銀雀路”所合圍區域。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任何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二、 禁放地點
下列地點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科研單位等;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體育館、影劇院等;
(四)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框紐及軌道交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安全范圍內;
(六)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七)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社會救助站點、商
場、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重要軍事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九)山林、公園、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十)殯儀館、經營性墓地、公益性墓地、陵園等場所的非指定燃放區域;
(十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三、特殊規定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禁售規定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不得設置煙花爆竹銷售網點,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五、違法處罰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單位對服務區域或者責任區域內發生的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不勸阻或者勸阻無效后不舉報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認真做好本地區、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預防、制止違法違規燃放行為。
七、各級黨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要帶頭執行本通告各項規定。
八、廣大市民要移風易俗,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共同維護城市公共環境。